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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4年05月14日 11:26 作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全院师生安全意识,实现“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守护安全、珍惜生命、教育为主、警示为辅、自觉养成、行为文明”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目标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零容忍,无隐患,零事故”的目标,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学校相关安全制度,由学院实验中心组织安全检查,填写安全隐患自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下发隐患排查整改单到系(室)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会同系(室)负责人共同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第三条 对在学校检查中因违规行为而受罚,罚款由各系(室)承担。

第四条 学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实验中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附件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分类经济处罚明细表 

 

 

 

 

附件1

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

检查人:(签名)                                                    检查日期:

序号

系(室)

分实验室名称

责任人

职务

存 在 隐 患

整改完成时间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发现隐患数:                  已整改数:                   已制定方案准备整改数:

                                                                                                    

     附件2

我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系(室)主任

 

检查日期

 

违规行为及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

 

 

 

 

 

 

 

 

实验中心主任

 

系(室)主任

 

整改完成日期

 










     附件3

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全体师生安全意识,实现“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守护安全、珍惜生命、教育为主、警示为辅、自觉养成、行为文明”的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目标和校园安全综合治理“无隐患,零事故”的目标,结合各类实验室安全实际状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法规和学校相关安全制度,视实验室违规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出现违规的现象均在经济处罚之列,相关主管学院(单位)为被经济处罚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对违规责任主体的经济处罚采取扣除年终奖金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同一学院的同一违规行为采取累计从重的经济处罚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违规责任者;因管理或指导不到位造成的学生违规行为责任认定为实验指导教师,主观故意违规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认定为学生的违规责任。

第五条 违规行为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查出的违规现象和师生举报经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共同查实的违规现象。

    第六条 违规行为分为习惯性简单违规行为和综合性复杂违规行为,违规行为责任实行分类经济处罚(详见附件:分类经济处罚明细)。

第七条 习惯性简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界定由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直接下发违规经济处罚执行通知;综合性复杂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界定由学校综治委会议研究经济处罚决定,发文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于学院安全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由学校财务处年末累计从学院奖金中一次性扣除;各类违规经济处罚记录由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分别纳入年终各学院(单位)综合治理目标和实验室安全目标的考核。

第九条 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国家、省市及学校其它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管理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4

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分类经济处罚明细表

序号

分类

违规现象

处罚金额

备注

1

习惯性简单违规现象

生命、材料、石化学院实验楼内、其他学院实验室内发现1人吸烟或1个烟头。

1000

三次以上加倍经济处罚

2

有防护要求的实验室内发现1人未穿戴工作服及相应护具从事实验。

2000

3

实验室内发现1人饮食或存放饮食用品1次。

2000

4

实验室内发现1件存放私人物品(电动车、自行车、厨具、卧具等)。

1000

5

实验室内发现1次做饭。

5000

6

不允许烧饮用水的实验室内发现1次烧开水。

1000

7

未经管理部门允许,实验室发现采用电阻炉、太阳灶、电暖器等取暖1次。

1000

8

实验室内发现1次未经允许的与实验无关人员入内。

2000

9

未经管理部门允许,实验室内乱拉电线1起。

2000

10

未经管理部门允许,实验室内私接水管1起。

2000

11

实验室内发现1起堆积易燃包装废弃物等。

2000

12

实验室内发现1起化学药品试剂标签不清晰、不相符、非试剂瓶盛装药品。

2000

13

实验室不开通风进行有挥发或浮尘物产生的实验1次。

2000

14

实验室内改装、挪动、破坏消防器材1起。

2000

15

 

 

 

 

综合性复杂违规现象

 

 

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不符合需求,存在安全隐患。

0.5-3万元

由学校综治委会议确定

不及时整改加倍经济处罚

16

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实验室人员进入登记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17

实验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不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不熟悉各项操作流程,不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

18

各实验室所产生的化学废液、废渣或过期药品未妥善处理,出现随意倾倒、任意丢弃的现象等。

19

实验室或化学试剂库中各种化学试剂和药品存放不科学不规范、领用登记不完善、无专人管理、账务不符、物品丢失等。

20

实验动物的管理不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相关规定要求、活体(尸体)丢失、有害微生物扩散等。

21

危害程度较大的特种设备装置无专人管理、无法保证安全使用;实验室通风设施不及时开启造成室内有害挥发物积存,危害健康等。

22

实验室安全评估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实验操作规程不健全,或有实验操作规程但违反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等。

23

实验室水电未及时关闭造成浪费,或水淹没设施设备和电路起火造成设施设备损坏和火灾事故等。

24

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门窗未及时关闭以及造成设备物品盗窃丢失等。

25

未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未确定本单位突发事件(故)联系人,联系人名单和具体联系方式未报保卫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26

实验室管理不严格、责任不到位,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实验室出现事故时,应急预案失灵、措施失当、事态失控等。

3万元以上

由学校综治委会议确定

不及时整改加倍经济处罚

27

实验室内存在国家明文禁止的实验。

 

 

 

上一条:我院实验室及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下一条:我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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